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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2017泰安事业单位考试中的举证责任

2018-01-08 09:59:18 来源: 泰安中公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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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常常出现举证责任的题目,由于诉讼法比较多,所以很多学员会出现举证责任弄不清楚的情况,现在就事业考试中的举证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练习题:

1.在行政诉讼中,对被诉的行政行为负举证责任的是( )。

A原告 B被告 C谁主张谁举证 D原告与被告

1.【答案】B。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故本题选B。

二、.知识点分析:

(一)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确定了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

例外:举证责任倒置,《侵权责任法》第65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66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也就是说环境污染的举证责任由污染者承担。

(二)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第4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即刑事诉讼举证责任由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举证。

例外:我国刑法中对一些罪名的规定体现了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如《刑法》第395条关于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规定,非法持有型犯罪的如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等,职务经济犯罪中对赃款去向的说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包括刑讯逼供罪、非法拘禁罪、暴力取证罪、虐待被监管人员罪等,中介机构人员涉嫌的犯罪等等。其他需要举证责任倒置的方面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责任能力、精神状况等。

(三)行政复议的举证责任

《行政复议法》第23条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副本或者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例外: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1、证明行政机关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存在。2、在被申请人不作为的案件中,申请人应证明其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的事实。3、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申请中,申请人应证明因受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4、有关复议程序的事实。如申请人主张因不可抗力的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应就不可抗力和其他正当理由的情况负举证责任。

(四)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六条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承担举证责任。

例外:第二十七条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一)证明起诉符合法定条件,但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起诉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证明其提出申请的事实; (三)在一并提起的行政赔偿诉讼中,证明因受被诉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失的事实; (四)其他应当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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